当前位置:首页 -> 京津冀共享 -> 综合信息 ->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的通知
综合信息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的通知
  来源:本站  加入时间:2018/5/4 7:50:51  浏览次数: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关于调整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

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的通知

冀建工〔201818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32)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建办标201820)规定和要求,现将我省 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(冀建市〔201610号)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:

一、增值税销项税率

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%调整为10%

销项税额=(税前工程造价-进项税额)×10%

二、附加税费

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:

附加税费费率

项目名称

计算基数

费率(%

市区

县城、镇

不在市区、县城、镇

费率

应纳税额

13.36%

11.11%

6.64%

三、除税系数

(一)材料、设备除税系数

材料、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:

材料、设备除税系数

材料名称

依据文件

税率

除税  系数

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、自来水、商品混凝土(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)

以自己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灰(不含粘土实心砖、瓦)

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57

3

2.86%

农膜、草皮、麦秸(糠)、稻草(壳)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水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

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32号)、《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37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52号)

10

8.91%

其余材料(含租赁材料)

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32号)、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36 号)

16

13.52%

以“元”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

4%

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

6%

设备

16

13.62%

(二)机械费除税系数

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:

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

序号

台班单价

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

1

机械

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。

1.1

折旧费

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%扣减。

1.2

大修费

考虑全部委外维修,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%扣减。

1.3

经常修理费

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%,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%扣减。

1.4

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

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,一般不予扣减。

1.5

人工费

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,不予扣减。

1.6

燃料动力费

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。

1.7

车船税费

税收费率,不予扣减。

2

租赁机械

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。

3

仪器仪表

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。

3.1

摊销费

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。

3.2

维修费

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。

(三)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.3%      

四、执行原则

(一) 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(冀建市〔201610号)继续执行,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(二)201851日起执行。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8424

[前一页] [1] [后一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