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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的通知
  来源:本站  加入时间:2019/4/4 8:57:05  浏览次数: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关于重新调整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

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的通知

冀建建市〔2019〕3号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、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、各相关单位:
  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建办标函〔2019〕193号)的规定和要求,现将我省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(冀建市〔2016〕10号)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:
  一、增值税销项税率
 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%调整为9%,
  销项税额=(税前工程造价-进项税额)×9%。
  二、附加税费
 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:
附加税费费率 
项目名称
计算基数
费率(%)
市区
县城、镇
不在市区、县城、镇
费率
应纳税额
13.22%
11.00%
6.58%
   三、除税系数
  (一)材料、设备除税系数
  材料、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:
材料、设备除税系数
材料名称
依据文件
税率
除税 系数
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、自来水、商品混凝土(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);
以自己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灰(不含粘土实心砖、瓦)
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57号
3%
2.86%
农膜、草皮、麦秸(糠)、稻草(壳)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水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
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、《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37号)、《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
9%
8.09%
其余材料(含租赁材料)
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、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 号)
13%
11.28%
以“元”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
 
 
4%
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
 
 
6%
设备
 
13%
11.36%
   (二)机械费除税系数
 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:
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 
序号
台班单价
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
1
机械
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。
1.1
折旧费
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%扣减。
1.2
大修费
考虑全部委外维修,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%扣减。
1.3
经常修理费
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%,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%扣减。
1.4
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
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,一般不予扣减。
1.5
人工费
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,不予扣减。
1.6
燃料动力费
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。
1.7
车船税费
税收费率,不予扣减。
2
租赁机械
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。
3
仪器仪表
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。
3.1
摊销费
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。
3.2
维修费
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。
   (三)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.06%。
  四、执行原则
  (一)《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(冀建市〔2016〕10号)继续执行,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  (二)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。《关于调整〈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〉的通知》(冀建工〔2018〕18号)同时废止。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9年4月1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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